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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发布时间:2022-05-17 09:51:12


第二十四条 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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