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院对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结案方式有哪些?
1、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2、调解不成的案件,可以依法判决;
3、原告撤回起诉的,可以裁定准予;
4、当事人提出的不当诉讼请求经法官告知后仍不变更纠正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5、由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6、对不属于我院管辖的案件,已经受理的,移送由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没有受理的,告知当事人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7、执行案件可以以和解方式结案;
8、被申请执行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七、怎样提交证据?
原告起诉时应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据有以下七种: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注明证据的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址;书证应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但需经法院与原件核对无异议后加以注明;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提交视听资料必须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