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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举证的一般要求

发布时间:2022-09-02 16:02:09


1、从有关单位、部门摘抄的证明材料,应说明材料的名称、出处,并由有关方面加盖公章;

    2、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交来的材料,应要求其在材料上签名及注明交付日期;

    3、证据材料为复印件的,提供人应提供原件供审判人员验证。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及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4、审判人员在验证后,应在复印件上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并签上验证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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