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2021年9月2日下午,原告屈某与被告左某因其他案件在商讨调解过程中发生肢体冲突,造成原告头部挫伤、左侧第七肋骨骨端断裂住院治疗8天。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对其侵害原告身体健康权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查明】
原告与被告系亲属关系,2021年9月2日下午,原被告双方调解过程中未控制好情绪而发生肢体冲突,首先被告撕扯原告的头发,碰倒桌椅造成原告头部挫伤、左侧第七肋骨骨端断裂住院治疗8天。本院认为被告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被告左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屈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等7项赔偿款共计12632元。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适用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健康权】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案件评析】
俗话说:“家和才能万事兴”,原被告本是亲属关系,本应该互帮互助,但是因为一些小事却大打出手,实在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所倡导的文明、和谐相违背,何况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情节严重还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真可谓是“得不偿失”。小编在这里呼吁广大人民群众理性解决纠纷,“冲动是魔鬼”,切勿做情绪的奴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