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
【简要案情】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1981年办理了婚礼,婚后育有三个女儿,现均已成年,双方分居已达十年之久,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双方无债权、债务等其他纠纷,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查明】
原、被告在一起生活四十余年,三个女儿均已成家立业,正是享受晚年快乐时光的时期。鉴于双方均没有生活恶习和不良嗜好,也没有家庭暴力,生活中偶尔发生不愉快不至于达到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没有提供出可离婚的法定事由,且被告对原告感情深厚,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应当更好地进行沟通。故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感情没有达到破裂的程度。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适用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案件评析】
俗话说:“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本案中,原被告已经结婚四十余年,现均已经年过半百,在老年时光应该彼此扶持与爱护,夫妻双方之间并无法定的离婚事由,且被告对原告感情颇深,故本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希望原告能够冷静下来思考清楚进而维护这段美好的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