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恒山区人民法院把护航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与强制执行攻坚有机结合起来,因案施策推进执行工作,同时积极服务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全力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全面、更及时、更精准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近日,申请人将一面印有“为企业保驾护航正气浩然 给企业排忧解难克己奉公”字样的锦旗送到了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为执行干警点赞致敬。
基本案情
原告从2010年7月起至2012年年末,为被告修建村村通公路,村村通工程总造价款1150500元。2013年1月7日双方最终结算,被告尚欠原告216700元工程款未付,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据。现原告诉讼请求被告立即给付216700元欠款。
法院认为,原告为被告修建村村通公路且修建完毕的事实存在,被告也承认尚欠原告工程款。在被告对自己出具的欠据不认可的情况下,又没有证据证明给付了原告多少工程款、最终尚欠原告多少工程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欠款216700元。本案受理费4551元由被告承担,同上款一并给付原告。
执行经过
2016年10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依法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执行后,被执行人向法院承诺每年至少还款10000元,申请执行人也陆续收到几万元的还款。
2023年7月,原告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有100多万元,申请法院依法恢复执行。法院依申请作出冻结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账户内的资金,期限为12月。
冻结裁定送达后,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且实际支付给申请执行人85000元,且愿意继续履行对法院的还款承诺。
法院向被执行人释法明理: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并未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每年至少还款10000元仅是一种单方承诺,申请执行人并没有书面同意。现被执行人账户内有自由支配资金足以偿还全部欠款,经申请执行人请求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有义务一次性偿还全部欠款。
经法院释法明理后,被执行人主动撤回执行异议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通过法院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方式一次性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