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是以利用封建迷信活动为他人“治病”“化解灾难”诈骗他人财物为业人员。2016年9月24日,被害人赵某某通过他人介绍到韩某处“看事”。自此,到2019年6月20日期间,韩某以为赵某某“治病”“破关”“请仙”等理由骗取赵某某财物,让赵某某给其和王某某、周某某、霍某、刘某某、于某某转款,并让赵某某为其购买黄金饰品、衣物、香烟、白酒等物品。其中被害人赵某某给韩某微信转款共计147 028.45元、给王某某的银行卡(实际由韩某使用)转款315 510元、给周某某转款57 968元、给霍某转款20 204元、给刘某某转款2 970元,给于某某转款2 900元、给付韩某现金88 400元。韩某骗取被害人赵某某财物经鉴定价值共计99 416元。
2017年,韩某隐瞒自己的真实收入和存款,填报虚假信息申领最低生活保障金,在2017年8月至2019年8月期间,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共计11 677.8元。2019年4月3日,韩某让被害人赵某某将27 170元转到周某某处,周某某未给付韩某,并对韩某谎称已购买香烟烧掉。被害人赵某某转给周某某的27 170元、转给霍某的20 204元、转给于某某的2900元和韩某的违法所得49 000元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退还被害人赵某某。公安机关追缴并退还被害人赵某某价值27 714元的被骗物品。2019年7月22日14时许,公安机关传唤刘某某到公安机关,刘某某将韩某放在其处的诈骗所得赃款共计70 748元转给霍某。刘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退交75 187元。经法院判决责令韩某继续退赔被害人赵某某607 408.45元。
我院执行韩某刑事责令退赔案件,生效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韩某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韩某将诈骗款项转移至其子女用于购买车辆及房屋。我院派出执行干警异地将车辆扣押回法院,并对转移的财产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发现其转移财产购买的房屋在四川省成都市,我院立即派出执行干警赶赴成都市调查房屋情况。经当地不动产、城乡建设局、房屋开发商及物业等多个部门调查后确定,房屋为韩某转移财产所购买。我院干警立即对被执行人韩某转移财产购买的房屋进行了现场查封,张贴查封公告,现场勘验房屋情况,现案件已经进入评估、拍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