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敏,女,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鸡西市恒山区张新矿阳光小区1号楼4单元501室。
罪犯李敏故意伤害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2019)黑0303刑初75号刑事判决,以李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判决生效后,本院将李敏送往鸡西市看守所执行刑罚,鸡西市看守所先后以疫情和李敏患有多种疾病为由未收押,并向本院出具暂不予收押证明。2024年10月28日,李敏以其患有癌症等多种疾病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本院于2024年10月28日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立案审理。现本院对李敏暂予监外执行一案予以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如对上述申请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请在公告期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邮寄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联系人:石桐 联系电话:16646767668
公示时间:2024年10月29日至2024年11月1日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