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黑0303刑更1号
罪犯许连和,男,1960年9月1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公民身份号码23030319600917461X,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保权委8组17号,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立新委8组。
2023年3月24日,本院作出(2023)黑0303刑初14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许连和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鸡西市看守所以许连和患有多种疾病且短期内无法治愈为由不收押。2024年10月12日,许连和以其患有严重疾病无法收监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同年10月15日本院委托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鉴定,10月18日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带领罪犯许连和到黑龙江省医院进行检查鉴定,诊断情况为: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合并靶器官损害(双侧颈动脉内中膜增厚伴斑块);2型糖尿病,2型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Ⅱ期,2型糖尿病性周围神经病变。11月25日,本院收到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鸡中法暂外诊字第10号《组织诊断意见书》,意见为:1.黑龙江省医院罪犯病情诊断书中许连和血压测定(135/85mmHg),2024年6月28日住鸡西鸡矿医院内一科当日检查中血压115/85mmHg,说明经治疗后被鉴别人高血压病情有所好转,没有达到关于高血压1级的判定标准,目前不达《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的严重程度。2.罪犯许连和患有2型糖尿病,2型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Ⅱ期,2型糖尿病性周围神经病变,按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八条,其所患疾病未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
本院认为,罪犯许连和的《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意见及证明所确定的病情,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及《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八条的规定中所列疾病范围。故对罪犯许连和不应暂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许连和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二0二四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