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黑0303刑更2号
罪犯李敏,女,1970年7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30319700723402X,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东胜委14组,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张新矿阳光小区1号楼4单元501室。
2021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2019)黑0303刑初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罪犯李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交付执行时鸡西市看守所先后以疫情和李敏患有多种疾病为由不予收押。2024年10月28日,李敏以其患有癌症等多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启动暂予监外执行鉴定程序,并委托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鉴定。同年11月29日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带领罪犯李敏到黑龙江省医院进行检查鉴定,诊断情况为: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冠心病,心绞痛,升主动脉弓扩张;2型糖尿病性周围神经病变;右乳腺癌术后。12月25日,本院收到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鸡中法暂外诊字第11号《组织诊断意见书》,意见为:1.被鉴别人李敏虽然目前血压检测高于正常值范围,但没有左心室肥厚、肾功能障碍等靶器官损害改变,也未见达到一定程度的动脉粥样硬化的相关记载,故其高血压病目前不达《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款规定的严重程度。另其冠心病,心绞痛,升主动脉弓扩张目前亦不达标准规定的严重程度。2.被鉴别人李敏虽然患有2型糖尿病,但目前没有合并心、脑、肾、眼等严重并发症,故其糖尿病目前不达到《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八条规定的严重程度。3.被鉴别人李敏乳腺癌术后近10年,目前没有肿瘤新生及转移的影像学、检验学特异性改变,不达《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的严重程度。
本院认为,罪犯李敏的《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意见及证明所确定的病情,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及《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中所列疾病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李敏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二○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