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借条是前公司老总的亲戚签的,跟公司没关系!”面对追讨借款的原告于先生,被告某矿业有限公司新任负责人态度坚决。
两年前,原告于先生借给该公司20万元,借条是由当时的法定代表人的亲属吴女士出具,并盖有该公司的公章。因原告于先生与吴女士同在该公司任职,二人相互熟识,2023年吴女士以公司名义向原告于先生借款2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明知且认可。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19日开庭审理此案,被告某矿业有限公司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此借款为个人借款与公司无关。庭审后,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沟通,明确“法定代表人在职期间为公司经营所借款项,即便形式存在瑕疵,仍可能构成公司债务”。最终在法律和证据面前,公司方认可债务关系,双方于庭外达成调解协议:某矿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于某借款20万元,自2025年7月起每月末前还款3万元,还清为止。
这场纠纷的解决,既有效维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也为企业敲响警钟,规范财务手续、明确权责边界,才能避免“新旧交替”中的债务糊涂账。